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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佛山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精神,更好满足我市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我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一、申请贷款的居民家庭



     申请贷款的居民家庭包括本市户籍家庭、非本市户籍家庭、单身人士、境外人士等不属于法人单位的购房人,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是以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自然人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显示的居民家庭各成员合计总住房套数进行核算。


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不动产登记信息以自然人个人为对象获取查询结果。居民家庭成员可以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的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结合居民户口簿显示的户籍登记信息综合核算。成年家庭成员可以通过线上、线下查询本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成年家庭成员可以通过线下查询本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政策优化相关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本市无住房的,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按首套住房信贷政策执行,住房贷款享受首套住房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不再区分是否有住房贷款记录以及住房贷款是否还清。


四、执行时点

     2023年9月1日0:00前签订(网签)新建商品房及存量房交易合同的,按原政策执行。


2023年9月1日0:00后签订(网签)新建商品房及存量房交易合同的,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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